pa̍k 贌|承租、承包

pa̍k 贌:包、租;承租田地、交通工具等,作為經營與獲利之用。

詞條資料

白話字(POJ):pa̍k
教育部台羅:pa̍k
漢字/台文:贌

詞義與用法

包、租;承租田地、交通工具等,作為經營與獲利之用。

例句

伊早年有共人 pa̍k-tshân,種一寡蒜頭、西瓜。

詞義辨析與歷史註解

「贌」除了現代口語的承租、承包義,在臺灣歷史上亦見於「贌社」制度。荷蘭東印度公司統治臺灣期間,1642年起要求漢商取得進入原住民村社貿易的許可,1644年起透過公開競標決定許可費,形成以包稅與交易特許為核心的制度;此處的「贌」不能簡單等同一般租田。吳聰敏研究指出,1648至1650年間贌金總額大幅增加,主要與明清戰爭造成的臺灣鹿肉需求增加有關,不能全歸因於贌商獨占。這是「贌」字在臺灣歷史經濟制度中的具體用例,制度史上的「贌」與今日台語詞義可以對讀,但單憑制度名稱不足以證實此字直接源於荷蘭語 Pacht。

資料來源

吳聰敏(2008),〈荷蘭統治時期之贌社制度〉,《臺灣史研究》15卷1期,頁1–29。

吳聰敏(2009),〈贌社制度之演變及其影響,1644–1737〉,《臺灣史研究》16卷3期,頁1–38。

教育部《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》〈贌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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